政策法规

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2019-03-26浏览: 文章来源:安达智能

关于印发《南昌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赣车办字〔20164号)精神,我办制定了《南昌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20161220

南昌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助方案

 

为促进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的通知》(赣车办字〔20164号)精神,特制订《南昌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方案》。

一、车辆购置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2016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市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是指在本市推广应用计划内销售的,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与2016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配套。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2016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车辆

类型

乘用车

客车

纯电动专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

R≥250)

纯电动乘用车(150≤R250)

纯电动乘用车

(100≤R150)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

纯电动客车

L≥10M

纯电动客车

(8≤L10M)

纯电动客车

(6≤L8M)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L≥10M

补助

标准

(万元)

1.4

1.3

0.8

0.8

9

3.6

3.2

1.8

0.8

二、产品研发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在南昌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资质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整车研发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为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全新车型,并销售30辆及以上,销售车辆已上牌;关键零部件研发补助的型号为纳入2016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车型所采用的电池、电机及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并销售30套及以上。

2、补助标准

对本市企业研发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全新车型,每个车型给予70万元的研发补助;对本市企业研发的符合条件的电池、电机及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每个产品型号给予20万元的研发补助。

三、省外销售费用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是新能源汽车车型为纳入工信部2016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

2、补助标准

对向省外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按销售价格(以销售发票金额为准),给予2%省外销售费用补助。

四、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在南昌市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含财政资金建设项目)。

补助范围是2016年期间建设且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具备完善的保护、计量功能,具备人机交互能力、支持网络支付功能等,已接入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充电基础设施。

2、补助标准

2016年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与2016年江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1:1 配套,具体为:按照充电设备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补贴总额不超过7千瓦)。

补助标准今后依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对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智慧运营等平台建设的企业,原则上予以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方式采用一事一议

五、申补企业的条件

1、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2、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3、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4、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必须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自投运之日起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

六、补助申报

1、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由我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向相关单位申请。销售机构须在我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市设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生产企业需提交2016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财政部清算下达的节能专项资金通知复印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销售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2、产品研发补助和省外销售费用补助由我市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生产企业需提交申报书、纳入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文件,汽车整车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和零部件检测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3、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由充电设施投资方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4、责任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后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审核结果。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责任部门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工信、财政、科技、发改四部门负责承担对应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补助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span "="" style="-webkit-tap-highlight-color: rgba(0, 0, 0, 0);font-size: 21px">5、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在公交、出租、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和公务(含公安、司法)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减免新能源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站减半收取停车费。

本实施方案适用期为文件下发日至20161231日,本实施方案由四部门负责解释。省、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61220日印发